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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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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决定对周永康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涉案人物== 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原书记。 ==立案审查==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周永康违纪线索情况的汇报,决定开展相应核查工作。<ref name="开除党籍" /> 2014年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ref>[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1407/t20140729_90556.html 中共中央决定对周永康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4年7月29日</ref> ==开除党籍== 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ref name="开除党籍">[https://www.gov.cn/xinwen/2014-12/06/content_2787500.htm 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政府网, 2014年12月6日</ref> ==无期徒刑==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f>[https://www.gov.cn/xinwen/2015-04/03/content_2842194.htm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 中国政府网, 2015年4月3日</ref>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ref name="无期徒刑" />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ref name="无期徒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6/11/c_1115590304.htm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网, 2015年6月11日</ref> ==参考== <references /> [[分类: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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