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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8日 (五) 08:1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최고인민회의상임위원회''')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的常设机关,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人员组成==
{| style="margin: auto; text-align: center;"
|-
! style="margin: auto;"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
<gallery mode="packed-hover">
崔龙海,2019.jpg|[[崔龙海]]
</gallery>
|-
! style="margin: auto;"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
|-
|
[[太亨彻]]、[[朴勇一]]
|-
! style="margin: auto;"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秘书长
|-
|
[[高吉先]]
|-
! style="margin: auto;" |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
|-
|
[[金英哲]]、[[金能五]]、[[康智英]]、[[朱英吉]]、[[金昌叶]]、[[张春实]]、[[朴明哲]]、[[李明哲]]、[[康寿麟]]、[[康明哲]]、[[李哲]]、[[金英焕]]
|}
==历史==
1948年9月8日,朝鲜召开的[[朝鲜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1948年宪法),宪法设置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规定它为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会议的召开、制定和公布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任命或召回驻外大使、接受外国使臣国书等权力。
1972年12月27日,在[[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年宪法)设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职,同时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改为'''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최고인민회의상설회의)。原先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移交给朝鲜国家主席执行,因此,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职权相比原来被削弱了。
1998年9月5日,[[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国家主席”从朝鲜的国家权力机关中移除,并将其设为'''[[金日成]]'''的称号,同时,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恢复为1972年之前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继承了原先朝鲜国家主席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职权。
==宪法依据==
<blockquote>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期与最高人民会议任期相同。<br>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下届常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继续执行其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执行下列任务和职权:<br>
:一、召开最高人民会议;
:二、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草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将通过并实行的重要部门法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br>
:三、审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及:其调整方案;<br>
:四、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br>
:五、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br>
:六、撤销同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命令,最高人民会议法令、决议、国务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决议、指示相抵触的国家机关决议和指示,制止地方人民会议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br>
:七、进行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组织地方人民会议议员的选举工作;<br>
:八、做最高人民会议议员的工作;<br>
:九、做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br>
:十、设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和省;<br>
:十一、任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br>
:十二、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br>
:十三、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br>
:十四、制定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外交人员的衔级,授予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br>
:十五、行使大赦权;<br>
:十六、新设或者变更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br>
:十七、进行同外国国会和国际议会机构的联系等对外工作。<br>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组织和领导常任委员会的工作。<br>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br>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br>
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br>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决定在执行常任委员会任务和行使权力方面提出的重要问题。<br>
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全体会议委托的事宜。<br>
'''第一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发布政令、决议和指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
</blockquote>
==参见==
{{朝鲜党和国家}}
[[分类:朝鲜]]
[[分类:党政机关]]
[[分类:朝鲜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