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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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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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勋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设立于1955年2月12日。共三级,最高等级一级解放勋章共授予991人(其中6人被褫夺)。

历史及授予条例[编辑]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立下了卓越功勋。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规定,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为依据。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授予情况[编辑]

1955年9月23日,该勋章进行了首次授予,授予朱德等五百七十人以一级解放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第二次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授予王建安等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丁士采等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刁志真等54879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共授予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放勋章54879枚。

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六人的一级解放勋章在1980年8月26日被褫夺。

样式[编辑]

解放勋章的主体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武装夺取政权取得全国胜利。三个等级均为银镀金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