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首次谈到了监督问题,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设置了“纪律”一章,并开始明确监督和纪律的重要性。[2]
1927年4月至5月,在武汉召开的中共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但由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外加大批共产党包括只有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都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因此中央监察委员会在设立之初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2]
1928年6月至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没有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而是选举产生了一个替代机构——中央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书记。六大党章专设“审查委员会”一章,但只有一条,即第四十三条,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六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审查委员会更类似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六大设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中央检查委员会,其职能相较于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要小。[3]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称,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次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了有李维汉任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承担加强党纪教育和执行党纪的任务。[3]
1938年11月6日,《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2)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3)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4)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5)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3]
1945年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共七大没有再选举产生中央审查委员会,在党章中重新恢复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明确规定党的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职能和领导体制。七大党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第五十九条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当时正处在抗战后期和国民党反动派挑动战争的威胁之下,军事斗争和政治斗争的任务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七大因此没有选举产生党的监察机关,执行党纪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3]
1949年11月9日,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根据政治形势变化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随之,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根据该决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相继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领导体制方面,基本沿用七大党章的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各该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3]
1955年3月3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认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在阶级斗争的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借以加强的纪律,加强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并明确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主要任务、职责权限。次年,中共八大的党章从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和任务职权三方面对“党的检察机关”作出规定,与党的七大规定变化不大。[2]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监察机关瘫痪,监察工作被完全否定,中共九大和十大党章都取消了关于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2]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重新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次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为副书记。[2]
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中央纪委逐步撤销了在国家各部门设立的国家监察组,由国家监察部负责。[2]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规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次年1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正式合署办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