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12月27日,在[[朝鲜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年宪法)设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职,同时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改为'''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최고인민회의상설회의)。原先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移交给朝鲜国家主席执行,因此,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职权相比原来被削弱了。
1998年9月5日,[[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国家主席”从朝鲜的国家权力机关中移除,并将其设为第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从朝鲜的国家权力机关中移除,并将其设为'''[[金日成]]'''的称号,同时,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恢复为1972年之前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继承了原先朝鲜国家主席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的职权。
==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