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英雄母亲
越南英雄母亲[1](Bà mẹ Việt Nam anh hùng)是越南国家级荣誉称号,授予或追赠任何为民族解放事业、保卫祖国与履行国际义务有很多贡献、牺牲的越南妇女。该称号首先根据1994年8月29日《“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法令规定》被规定,后又因2012年10月20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的05/2012/UBTVQH13号法令对2003年《竞赛表彰法》第58条第2款第a项修改而被修改补充。
历史[编辑]
1994年5月中旬,越共中央书记处召集会议,由总书记杜梅主持,听取总政治局报告政策工作情形。参加会议的有劳动荣军社会部、财政部的领导以及有关机关和部门代表。杜梅在会上强调,要对为祖国牺牲杰出子女的母亲们制定带有物资和精神支持的政策。书记处要求总政治局配合各部门,特别是劳动荣军社会部,展开研究,建立一项惠及有很大贡献的母亲的政策。
1994年8月29日,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法令规定》。9月10日,国家主席黎德英签署了主席令公布《“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法令规定》。10月20日,政府颁布第167-CP号议定,施行《“越南英雄母亲”国家荣誉称号法令规定》。
1994年12月17日,国家主席黎德英签署决定,对全国19879人授予和追授第一批“越南英雄母亲”称号,其中包括传奇母亲阮氏秋(Nguyễn Thị Thứ)——她的9个子女、1个女婿和2个孙辈都是烈士。同月19日,为纪念越南人民军建军50周年,越南党和国家隆重举行了第一次表彰59位杰出越南英雄母亲的仪式,她们代表近2万名母亲获得该称号。
章程[编辑]
达到“越南英雄母亲”称号(包括人民武装力量英雄)的标准为满足以下仍一标准的妇女:
- 有2个及以上子女为烈士;
- 有2个子女,而1人为烈士,1人为伤兵且伤残达81%以上;
- 只有1个子女,而此人为烈士;
- 有1个烈士子女,丈夫或自己为烈士。
被定义为烈士的子女包括母亲已被法律确认与已被政府授予“祖国公证”证书的亲生子女与养子。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妇女,因失去孩子或丈夫的伤痛患上精神疾病的,仍然有资格被授予“越南英雄母亲”称号。
被政府授予“祖国公证”证书的丈夫,其妻子有权获得烈士遗属抚恤金,即为烈士丈夫。
该称号由国家主席根据政府的提名授予或追授。
获赏者(或追授者)将颁获“越南英雄母亲”证书和徽章。
授予情况[编辑]
从1994年至2001年底,越南向44253人授予或追授“越南英雄母亲”称号人数:
- 按地区分类
- 越南北部:15033人
- 越南南部:29220人
- 按获赏条件分类
- 因一个子女牺牲的母亲:9903人
- 因两个孩子牺牲的母亲:1535人
- 因三个孩子牺牲的母亲:10067人
- 因四个孩子牺牲的母亲:1535人
- 因五个孩子牺牲的母亲:258人
截至2020年7月,越南已授予或追授139275位“越南英雄母亲”称号,其中广南省授予或追授的人数最多,达15261人,其次是槟椥省(6905人)、广义省(6802人)和河内市(6723人)。
参考[编辑]
- ↑ Bà mẹ Việt Nam anh hùng. Wikipedia tiếng Việt, 2026年3月11日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