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来自阅兵百科
(重定向自中国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之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规定

  •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第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 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 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历史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1]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1954年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1]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1]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成文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1]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8条对国家主席职权的增加,使国家主席在外交方面拥有了相当的实权。[2]

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3]

历任国家主席

人物 任期
1
毛泽东
毛泽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2
刘少奇
刘少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18日
代理
董必武
董必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
1972年2月24日[4]—1975年1月17日
3
李先念
李先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4
杨尚昆
杨尚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5
江泽民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6
胡锦涛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4日
7
习近平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3年3月14日至今

参考

  1. 1.0 1.1 1.2 1.3 1.4 1.5 国家主席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民网
  2. 马岭. 论我国国家主席的性质. 法学评论, 2014, 32(03):18-24
  3.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新华网, 2018年3月11日
  4. 董必武代主席致电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萨利姆·萨巴赫 真挚地祝贺科威特国庆. 人民日报, 1972年2月25日第1版